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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 我国明清时期的司法体系

导语:本文介绍了明清两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司法制度的演变。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地、县三级。清代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都察院的职权比明朝大。同时还介绍了特务司法机关和少数民族大案要案的审理机关。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明代刑部的地位大大提高,成为主审机关,主管中央和省级审判。大理寺从原来的主持机关变成了审查机关,普遍忽视了审判。

司法部审理的所有案件都必须移送大理寺审查。都察院负责纠察,即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查。明代三大中央司法机关从审判、审查、监督三个方面相互制衡,共同对皇帝负责,形成了皇帝直接控制下以皇权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地、县三级,是行政与司法一体化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除了普通司法机关外,还有“厂”、“卫”等特务司法机关,由皇帝的贴身侍卫和贴身太监组成。这些机关直接听命于皇帝,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是明代君主专制下司法制度的畸形。

清代,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朝都察院的职权比明朝大。除了监督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参加联合听证会外,还可以接受官员和民众的申诉。以下案例可以在都察院所属的京都、东、西、南、北五市进行归纳。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地、省监察厅、州长四个级别。

清代,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清案件,但专门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清代,专门审理少数民族大案要案的院作为中央司法机关而设立。这一制度的出现反映了清代司法管辖的深度和制度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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