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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判死刑的知州张仲宣,为何最后只流放了事?

导语:本文介绍了大宋朝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对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审判。文章指出,大宋朝的干部违法犯罪进入了新时代,审判过程中增加了一些规则,如不接受三问的释放规则等。同时,对普通小偷的惩罚十分严厉,但对官员偷财富则没有问题。

张为锦州市长,被视为钦差重用的干部。只有国家和人民对得起他,他却对不起人民和国家。张贪污受贿,枉法裁判,在锦州的恶劣行径,导致被拘留。在张一案中,按照“宋皇刑制”判处死刑,但法官引用旧例,判其流放海南;附加惩罚就是脸上纹,屁股玩三五板。

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审理的,已经是皇帝的一个不可一世的恩惠了。但是,神帝觉得这样还不够,于是将此案提交常委会复议。苏松部长说张市长判刑太重。宋神宗说,那就轻松点,不要打屁股,只要在你脸上刺一个字就行了。苏松说,不,张也是市长,而且他是中高级干部。如果他让中高级干部看起来像那些强盗和小偷,皇室就会失去制度。宋神宗高兴地点点头,将案例改为“避免战斗,去海外”。别打屁股,脸也不会破。判他异地当官。

事实上,根据大宋父母官的证词,这个张市长十次被斩首而没有受到冤枉。大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颁布的《宋刑制度》规定:“监察官收钱屈法,杖一百尺,马一加一,扭十五匹。”张市长贪污了15多匹马。此外,大宋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即使有大赦,也不允许罪犯进行狱外医疗、取保候审等大赦。

可见,张市长一案看似平常,实则在大宋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此,大宋干部违法犯罪进入新时代,对贪污等职务犯罪的审判不再局限于规章制度,而是“宋朝命官犯赃亡,案不治罪”,而且“时时定制”。

为了让大宋朝的干部率先进入和谐社会,在审判过程中增加了一条御恩大于御法的规则:“官员犯罪,不接受三问,即请追究。”也就是说,上级干部违法,正在候审,可以允许提三次。“你家贪心吗?”回答:“不贪。”再问:“你老人家真的不贪心吗?”答:“真的没有贪。”再问:“你老人家真的不贪心吗?”回答:“我真的不贪心,你搞错了。”“哦,我们弄错了,”法官对嫌疑人说。“来,我们喝一杯。我请客,你买单,你会不知所措的。”

但这个“三问无诺”,也就是释放规则,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证据不足的职务犯罪分子。如果证人和物证是确定的,那么你可能要赶紧认罪,法庭上安排竹板。“若理重隐,可作枷。”。但就算你坦白了,大宋也不会对你怎么样。摘下帽子就可以把头摘下来。如果你被关在牢房里,不要害怕体验生活。时隔不到一年半,出狱后仍有工作安排:根据不同情况,“赠州参军,赠余师,中朝官,幕帖,录书令,等等”,可以说赠中有“道”。

在大宋,只要是干部,不管制定什么法律,都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宋仁宗宣徽南院使郭承祐“盗金银,盗马141匹。”什么都没发生。腐败本身是无罪的,但这个郭承祐是残酷和无能的。在他的任期内,他决定随意分配士兵和人员,杀死了许多人。还有“善于保存粮食,赞成宣传,不派守备,不回兵”,“借用翰林文书,带旗枪出入”等罪名。处理此案的是包拯,他把铡草机磨亮了,却把信息给了皇帝,结果却只有“宣惠南院使,徐州当家,徙节养清静军,知徐州”,职位还是市长级别。

执法很人性化,只有那些士兵和老百姓死在郭的领导手里?人性体现在哪里?如果说法律面前人人都是人道的,那也没什么好说的,但是大宋官员在违法方面和普通人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付一般小偷:“让小偷传十次,打裁判;七贯,棍,面,狱城。”偷财产没问题,官员偷财富没问题,人偷10个就掉脑袋。什么是人性?不说人性化执法,就叫“官方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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