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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的时代局限性 法国法学教育历史

导语:历史法学派是法国法学教育历史中的一个重要时代,该派强调法律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对于理解法律意义的重要性。然而,该派也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社会背景。法国法学教育历史中,历史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理论的创新,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影响。

目录导航:

  1. 历史法学派的时代局限性
  2. 西方法学鼻祖
  3. 法国四大启蒙思想家
  4. 民法创始人
  5. 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
  6. 法国思想启蒙三杰
历史法学派时代局限性

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达作出了贡献。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的过分崇拜,导致了忽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款为研究对象的注释学派的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近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科学的发展。

西方法学鼻祖

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第一次出现了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 ,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法国四大启蒙思想家

1、伏尔泰:法国启蒙运动的领袖 (1)生平简介: 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原名佛兰苏阿—玛利·阿鲁埃,伏尔泰是其笔名。法国启蒙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伏尔泰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旗手,被誉为“思想之王”、“法兰西最优秀的诗人”、“欧洲的良心”。孟德斯鸠

2、孟德斯鸠(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彼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

3、卢梭(1712—1778)出生于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幼时家境贫寒,但通过自学掌握了丰富知识。做过仆人、学徒兼杂役。后来,在华伦夫人的帮助下,来到都灵,此后,生活无着,当过雕刻匠、仆役、音乐教师。

法国启蒙运动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八世纪初期到十八世纪中叶,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第二阶段,是从十八世纪中叶到1789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前夕,这是启蒙运动的兴盛时期。代表人物有狄德罗和卢梭。

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和卢梭,是十八世纪法国的四大启蒙作家,他们在反对封建专制、反对教会等根本问题上是一致的,他们都把自己的文学作品当做政治的喉舌,系统地阐明他们的启蒙政治纲领和美学见解。孟德斯鸠是启蒙文学的先驱者,代表作有书信体哲理小说《波斯人信札》、《法意》。

卢梭的政治纲领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在摧毁旧的国家机器时,主张自下而上的革命,比起其他三位更有进步性。他的代表作有《契约论》、《新爱洛绮丝》、《爱弥儿》和《忏悔录》。伏尔泰是十八世纪法国的多产作家,在哲理小说代表作有《查第格》、《老实人》和《天真汉》等。

狄德罗是《百科全书》的组织者和编撰者,这部前后历经二十一年才编撰而成的著作,是法国启蒙运动中的一面鲜红的旗帜,它总结了当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诸方面的新成就,在反封建、反教会的斗争中起过显著的进步作用。

民法创始人

梅仲协 (1900-1971) 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台湾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

后到台湾,历任台湾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并主持该校法律研究所)、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民法讲师、台湾省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干部学校、中央警官学校、军法学校和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

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极为突出的作用,并在当时的社会中赢得极为尊崇的地位。尤其是五大法学家的著作被引为审判过程中的权威依据,这种情况在世界历史上几乎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与法学、法律的分类等有着开创性的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后世。

法国思想启蒙三杰

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男爵(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是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律师,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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