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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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晋、楚三国成文法的颁布及立法概况
春秋初期,诸侯国基本遵循西周的法律。中期以后,由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法制发生了变化。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重点的成文法。下面简单介绍一下郑、金、楚的法律。
郑国
郭征制定了两次法律。第一次是三十年,也就是周景王九年。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把《刑书》投于丁,认为国家是正常的法律。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在郑十三年,也就是周十九年,郑下西洋时杀死邓,用他的竹刑。竹刑是由郑邓Xi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是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以前的刑罚重,而竹刑便于携带和传播。
金果
晋国自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以来,已经颁布了四次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也就是文工四年,“制定被镣铐的法律”;第二次是赵盾执政时期为晋国制定的《礼法》;第三次是范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范写的,由出版。这是在郑宣布成文法之后,又是金正式宣布成文法。晋国成文法的颁布受到了孔子的批评。
摄氏热单位
楚国在春秋时期两次立法。第一次是楚文王写《仆区法》的时候。仆人区法仍然是现代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制定“居门法”。根据《居门法》的规定,王子、医生、儿子进入朝鲜时,为了保证君主的安全,不允许汽车进入宫门。
成文法公布引发的争议
新兴的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和贵族垄断法律,坚持出版成文法律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的羁绊。郑在出版《刑书》时,遭到晋国以项叔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项叔站在旧贵族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表言论。子产在给项叔的回信中明确表示,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拯救世界”。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反对。孔子的论点和大叔的一模一样。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崩溃,新地主阶级开始掌握政权。因此,这一措施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边缘仍然指向劳动人民,在这个意义上,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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