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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

导语:本文介绍了中国古代刑罚在不同时代的分类,包括原始社会、夏代、商代、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秦、汉代等,以及不同时期采用的具体刑罚手段和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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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

《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

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

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

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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