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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政治制度的建设时间

导语:明朝建立了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包括设立州、县、乡等级别,并设立衙门、巡检等机构,以保障地方政治稳定。明朝政治制度的建设时间主要集中在洪武年间和嘉靖年间。

目录导航:

  1. 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2. 明朝治国方针
  3. 科举制在明清时期发生了什么变化
  4.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及特点
列举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布政使司区。简称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犹如元朝的“腹里”。

皇帝

(中央政府)

北京顺天府

府、直隶州

县、属州

南京应天府

府、直隶州

十三布政使司

府、直隶州

县、属州

皇帝

(中央政府)

布政使司(省)

府、州(直隶州)

县、属州

布 政 使—民政兼司法,承宣布政使司

知府、知州

知县、知州

按 察 使—监察兼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军事,都指挥使司

指挥使—卫

千户—所

1、南北两直隶

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南直隶称南京,包括今之安徽、江苏,于南京城郊置“应天府”。北直隶称京师,包括今之河北辽宁两面三刀省的南部,于北京城郊置“顺天府”。顺天府、应天府都设有府尹为长官。与其他近畿诸府州皆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

2、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制

明初改元之路为府,府之下为县,在原则上是“府县两级制”。府县之外另有州,大州直辖于省,与府相同,谓之直隶州。小州则属于府,与县相同,谓之属州。所以在形式上,似乎成为府州县三级制。加“布政使司”区,成为“省”、“府”、“州”、“县”四级制。明代晚叶在“布政司”上又设“督”(总督)、“抚”(巡抚),原为中央御史之临时兼职,后成为常驻官,于是在形式上竟成为“督抚”、“布政司”(省)、府、州、县,五级制了。然而实质上仍以府(或州)、县两级地方行政为基础(如秦汉之郡县,隋唐之州县),上加省级,可称为“三级制”。

3、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挥使

(1)布政使:“布政使”的全衔是“承宣布政使”,每省置左右“承宣布政使”二人,秩从二品。布政使原是一种承上启下的监司性质,放多事不公要陈报中央诸部,不要取得总督巡抚的许可。不过因其总揽一省(布政使司区)之大政,遂为一省之最高行政首长。

2)按察使:与“布政使”同列,掌管一省之监察与司法有“提刑按察使”一员,其品秩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级。在“布政使司”下分设若干不同性质的监察区划,名为“道”,有“督粮道”、“督册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参政与参议兼任之。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分巡道”等,由按察使下的“副使”、“佥事”分任之,其区划名称颇为复杂。又京畿地方所设诸道,因直隶无布政使司,其道司则由附近诸布政使司分摄这(如北直隶之密云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东省兼管,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由山西省兼管)。

(3)都指使:都指挥使,亦称“都司”(正二品官),掌管地方军事,与“布政”、“按察”分掌“行政”、“监察”、“军事”统称为地方三司。

4、府、州、县

(1)府:“府”有京府与非京府之别,一般府之长官称知府,唯顺天、应天两“京府”之长官皆称府尹。为正四品官。府官掌一府之行政、教化、钱粮、治安。

(2)州:“州”之长官,称知州,品秩为从五品,州有大小,有直隶、属州之别。大的“直隶州”为直隶于省之州,地位与“府”相同;小的“属州”,属府管辖,地位与“县”相同。

(3)县:“县”之长官称知县,为七品官。府、州、县之行政体系与职务,大致与宋朝相同。 “府”、“州”、“县”虽在布政使司(省)之下,实系地方之基层行政组织,与“布政使司”介于监察行政之间者不同。

明朝治国方针

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从文化上采取一系列治国措施,定礼作乐,提倡儒家礼乐精神,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精神防线。

兴科举,办学校,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完整的教育体系。学校规模超越唐宋。正人伦,厚风俗。恢复儒家伦理道德,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理风尚。

朱元璋的治国方略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也对中华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过长期征战,朱元璋终于完成了统一大业,奠定了明皇朝的稳固统治。

明初各项制度的改革与确立朱元璋不仅在战争硝烟中创建了明皇朝,

而且为了使朱明皇

朝长治久安,他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

整个明皇朝的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朱元璋首先对国家官僚机构进行改革。

洪武初年,

官僚机构基本上沿袭元代旧制。

洪武

九年(

1376

,朱元璋首先宣布,在地方上废除元旧制——行中书省的制度,代之以承宣布

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别行使行中书省之职责,

三司既相对独立,又

相互牵制,

以防止地方势力过大而闹独立性的可能。是年,除南京直辖区外,

全国共设立了

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布政

使司。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后,又增设云南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下属二级:府(州)

、县。

洪武十三年

1380

,朱元璋从诛丞相胡惟庸入手,

对朝廷机构进行了改革,

废除了中

书省和丞相制,朝廷政务改由六部分理,并提高六部的品秩,各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

与政治改革相应,

朱元璋在军事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洪武初年,

朱元璋便与刘

基研究创立了明代特有的卫所制度:军籍世代沿袭,实行耕战结合,平时屯耕,战时出征;

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在军事重地设卫,次要地方设所。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在废除丞

相制的同时,也废除了统管全国军事的大都督府,代之以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每府各设左右都督。

都督府负责军队的管理和训练,但无权调动军队。

逢有战事,

由皇帝亲

自任命军事统帅,兵部发布调令,都督府长官奉命出征。

经此改革,朱元璋把军权牢牢抓在

自己手里。

洪武年间,还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洪武三年(

1370

,明皇朝开始推行户帖制度,

规定: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铃记”

“男女田宅牛

畜备载”

“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①。户帖制度的实行,改革了

元末户籍散失、

赋役征发无据的状况,为明皇朝的赋役征收提供了依据。洪武十四年,

明皇

朝又建立了黄册制度,它比户帖制度更为详细,管理也更为严密。

洪武二十年,又在全国范

围内丈量土地,制成《鱼鳞图册》

,用以核实田亩赋税,以防隐漏。朱元璋十分注重法律的

制定,洪武年间,曾颁行了《大明律》

《大诰》等一系列法典。早在吴元年(

1367

,朱元

璋即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制定了《律令直解》

,其后几经修订,至洪武三十年,

编纂成《大明律》

,正式颁行。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它以唐律为蓝本,简于唐

律而严于宋律。朱元璋惩元代吏治之弊,对官吏的贪污罪惩治特别严厉。

《大明律》规定,

官吏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

枭首示众,

甚至有对贪赃者施以剥皮实草之刑。

朱元璋执法相当

坚决,

即使是皇亲国戚也决不姑息,

驸马欧阳伦因贩运私茶触犯刑律,

即被赐死;

开国功臣

汤和的姑父因隐田漏税而被治罪。

朱元璋致力于明朝法律的制定,

欲给子孙留下一部

“一字

不可改易”的法典,用以维护明皇朝的长治久安。

朱元璋在政治、

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

无疑对巩固明皇朝的统治有着

重要的作用。然而,

朱元璋在这些改革中旨在加强皇权、

加强专制统治的做法,也给明皇朝

的统治埋伏了危机。

封诸王,戮功臣在加强皇权、加强专制统治的同时,

朱元璋又实行了分封制,

除长子朱

标被册立为太子外,他的二十三个儿子和一个从孙都被封为藩王,分驻于全①

《续文献通

考》卷十三《户口考》

国各个军事要地,以“藩屏帝室”

。这些藩王各置官属。护卫甲士,少者千人,多者至

万人。如宁王朱权,就藩喜峰口外的大宁,

“带甲八万,革车六千”①,俨然是一支不小的

武装力量。

分封制无疑与朱元璋力图加强皇权、

加强专制统治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大臣叶

伯巨当时就上书指出“裂土分封”

,会造成许多国中之国,恐怕数世之后,会形成“尾大不

掉”的割据势力,并以汉初吴王濞七国之乱和西晋末年“八王之乱”为鉴,告诫朱元璋“分

封逾制”

,祸患马上就会降临。忠言逆耳,朱元璋非但不听叶伯巨之劝,反而骂他是离间骨

肉,立即派人把他抓来关入牢狱。①叶伯巨所预见的分封之祸,并未等到数世之后,仅在朱

元璋死后的第二年就应验了。

朱元璋为了子孙能坐稳皇帝的宝座,

处心积虑,

不惜大肆屠戮为他南征北战、

出生入死

的功臣大将。洪武十三年(

1380

,朱元璋以“擅权植党”的罪名处死胡惟庸,事隔十年,

又以胡案株连李善长、陆仲亨、唐胜宗、费聚、赵庸、郑遇春、黄彬、陆聚、金朝兴、叶升、

毛麒、李伯升等一大批大臣,并宣布他们为奸党,此案连坐受诛者达三万余人。三年以后,

又发生了蓝党大狱。身经百战、屡立战功的功臣蓝玉,为锦衣卫指挥蒋

告发谋反,于是,

不仅蓝玉一族被诛,还牵连到武臣曹震、张翼、朱寿,吏部尚书詹徽等,被诛者达一万五千

余人。朱元璋利用胡、蓝之狱,杀了四万五千人之多,

“元功宿将相继尽矣!

”②此外,屡建

大功的朱元璋的亲侄朱之正,亲外甥李文忠,

开国功臣徐达,

大将冯胜、傅友德等都无一幸

免于难。朱元璋大肆杀戮功臣,

原本是为子孙计,

以防止功臣宿将居功自傲,不利于子孙的

统治,

不料在他去世的第二年,

其孙建文帝朱允炆却因他杀戮过甚,

而找不到可领兵御敌的

大将,最后为燕王朱棣所打败。

洪武十五年

1382

朱元璋把负责警卫的亲军都督府的仪鸾卫改为锦衣卫,

授以侦察、

缉捕、审判、处罚罪犯的大权,开了明代厂卫特务统治的先河。

朱元璋把封建专制发展到了极端,

采用了种种令人发指的统治手段,

实际上,

这恰恰暴

露了其专制统治的极度虚弱和不得人心

说起朱元璋,想必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草根翻身的典型案例。朱元璋从乞食和尚成为明朝的开国皇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朱元璋一生无疑是成功的。

但是从治国方面来说,朱元璋的统治方法却遭到了后世的许多诟病。但朱元璋的统治方法却遭到了后世的许多诟病,而被诟病最多的则是他的“重典治国”政策。

所谓“重典治国”,也就是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这在中国历史上其实是许多统治者都倾向于使用的一种方法,特别是在乱世之时,更是提倡“乱世用重典”。提倡法治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朱元璋的“重典治国”政策之所以被后人所诟病,则是因为其用刑过重,不仅使得许多人失去了性命,而且最终也没有达到朱元璋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朱元璋“重典治国”的背景

朱元璋之所以要在明初实行“重典治国”这一政策,有其思想基础,也有当时的现实使然。在这双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朱元璋决定在明初大力实行“重典治国”,以严峻的刑罚来治理国家。

所谓思想基础,实际上就是自春秋战国以来就已为人们所耳熟能详的法家思想,而最早也是最成功地在现实政治中实行法家思想的,就是秦国的商鞅。

朱元璋领兵

但大家可千万不要以为,在秦朝以后法家就销声匿迹了。实际上,即便在西汉初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的思想依然是中国历朝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十分推崇的一种思想,特别是在乱世期间,运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更是许多统治者的选择。

统治者为法家思想披上了一层儒家的外衣,将严刑峻法披上一层道德教化的外衣,人民便更加容易接受了,所谓“外儒内法”便是这个意思。当然,除了这一思想基础之外,明初的社会确实面临许多纷扰与矛盾,而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也使得朱元璋不得不采用重典来治理国家。

新生的明王朝面临的第一个大问题,便是新老地主拼命地追求土地和财富,并且用各种隐瞒、欺骗的办法来偷税漏税。朱元璋虽然是穷苦人家出身,但他深知要稳固明王朝的统治,必须要抓住地主的心。因此,朱元璋登基之后很快就实行了一系列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政策,比如说将一些地主家庭的子弟任命为禁卫军或朝廷官员,或者让一些地主担任粮长,征收地方赋税等。

但是没想到地主们在接受了这些来自统治者的恩惠之后,却变本加厉地继续往下进行剥削,不仅偷税漏税十分严重,土地兼并、压榨农民等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导致国内的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除了这地主问题之外,功臣问题也是朱元璋面临的一个大问题。跟随朱元璋出生入死功臣们在江山到手之后便觉得大功告成,认为自己居功至伟,因此凭借着自己的身份开始违法乱纪、贪污腐化,这使得当时国内刚刚有所缓和的阶级矛盾又有激化的现象,全国各地开始出现小股的农民起义。

《明通鉴前编》史料

这使得朱元璋感到十分紧张,毕竟元亡的教训还在不久之前,若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新生的明王朝只怕会重蹈明朝的覆辙。《明通鉴前编》记载了朱元璋对臣下所说的话: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建国之初,首在正纲纪。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动。”

朱元璋对元亡之教训有着切身体会,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官吏放纵,另一方面则在于法纪废弛,而他则一定要避免明朝出现同样的问题。

除此之外,统治阶级内部也是矛盾重重,北方的蒙古人还时常南下侵扰,东南沿海地区也有来自日本的倭寇不断侵扰,国家可以说没有一天安定日子可以过。在这样的情况下,明朝政局不稳、经济凋敝、百姓不满,明王朝可以说面临着很严重的统治危机。在这样的乱世之下,面对这样纷乱的情况,朱元璋毅然决定“乱世用重典”。

“重典治国”的基本内容

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对象,与以往历朝历代有着很大的不同。以往的朝代严刑峻法所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普通百姓,禁止普通百姓犯法,而对官吏约束相对较少,而朱元璋的“重典治国”所针对的重点对象则是广大官吏,特别是以下四种:

一是“贪赃官吏”;

二是“奸顽豪富之家”;

三是“犯上作乱”的“贼盗”;

四是“自外其教者”,也就是不肯与他合作的文人士子。

而要“重典治国”,首先当然是要颁布法律。朱元璋首先颁布的便是《大明律》,体例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一共制定了30卷,条文达到了460条,可以说规定的是相当细致。朱元璋甚至还规定,后世君臣不得对《大明律》有任何的修改,因此,一直到明亡之时,《大明律》都不曾有任何修改。

其次,朱元璋还编订了《明大诰》,其中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共236条。《明大诰》中所收录的,简单来说就是各种判案的案例,供官员在判定案件时参考所用。值得一提的是,《明大诰》中所收录的相当一部分案例都是有关于惩治贪官污吏的,足可见朱元璋对于贪腐问题的关心。在具体的法律实施方面,朱元璋则具体采取了以下四条措施:

第一,是对贪污案件深挖深查。倘若有官员贪赃枉法的话,仅仅只抓到这一官员还不够,还必须将与之有牵连的所有官吏全部挖出来并加以惩处。在这一措施下,大量的官员乃至地方地主都因贪腐案件而被牵连,比如说洪武十五年的空印案以及洪武十八年的郭恒案,连坐被杀的多达七、八万人,数字十分可怖。

第二,对于皇亲国戚和公侯贵族,贪污腐败的要加重处罚。1373年,朱元璋命令工部起草章程,制造铁榜,铸了管制申诫皇亲国戚与公侯的条令,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严厉惩治那些贪赃枉法的皇亲国戚与公侯。

第三,将惩办与敬戒相结合,注重廉洁教育。根据《明史》记载,朱元璋登基时便颁布诏令,告诫官吏:“天下新定,百姓财力困乏,像刚学飞的鸟儿和新栽的树木,拔不得毛,也碰不得根。”《明太祖实录》中则记载了朱元璋所说的颁布《大诰》的目的:“取当世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可见,朱元璋对于教化官员同样是重视的。

最后,则是借助民众的力量来举报和惩治贪污官员。朱元璋规定,各地的百姓、村中的长老都可以在发现本地有贪官污吏的情况下越级直接向皇帝申诉,沿途的各级官府以及关卡不能阻挡这些上京告状的民众。

除了严抓贪官污吏之外,在惩处贪官污吏上朱元璋更是格外严厉。例如《大明律》规定,官吏贪赃钞六十两以上的即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且将所剥之皮塞以稻草,挂在官员办公的衙门公座旁,叫那些后任做官的触目惊心,不敢做坏事。此外,还有挑筋、剁指、刖足、断手、断舌、刑膑、钩肠等各种刑罚,看着让人触目惊心。

在朱元璋这样的“重典治国”政策下,好几万的贪官污吏人头落地,但是,这样的严刑酷法却没能最终杜绝贪污的存在,贪污始终像蝗虫一样扑杀不尽,移植于朱元璋自己在晚年都哀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朕清晨方处罚数人,至晚又有犯同罪者;今晚方罚此处过犯,次晨彼处又有犯者。前尸尚且未移,而后继者又接踵而至。

科举制在明清时期发生了什么变化

科举制在明朝开始实行分级考试,形成了完备的考试制度。清朝中初期曾继承和完善了科举制,但清后期为推广学堂,废除了科举制度。(一)明朝建立了完备的考试制度,将考试划分为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明代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考试形成了完备的制度,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 朝朝把科举考试分为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完整考试体系。

明代以前,学院只是为科举培养人才的方法之一;到了明代,进学院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二)清朝前期废八股改试策论,首将自然科学纳入考试内容,而后期更是废除科举制。清初一开始沿袭了明代科举制度。

但到19世纪80年代后,随着西学的传播和洋务运动的发展,科举制度发生改变。1888年,清政府准设算学科取士,首次将自然科学纳入考试内容。1898年,加设经济特科,荐举经时济变之才。

同时,应康有为等建议,废八股改试策论,以时务策命题,严禁凭楷法优劣定高下。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下令所有考试悉照旧制。 至1905年9月2日,袁世凯、张之洞奏请立停科举,以便推广学堂,咸趋实学。

清廷诏准自1906年开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分离。

科举制度在明清时期的变化:

一、考试内容限定八股取士。明代开始,科举考试只能从四书五经里出题,为圣人立言,不能自由发挥。且文体只能是八股文。

二、考试层次规范明确。县试取秀才、乡试取举人,最后是殿试取进士。

三、确定科举制度的地位。确定了科举考试是进入封建官僚体系的主要和规范渠道。只有通过科举考试的选拔,才是文官选拔的规范主要渠道,非经科举考试做官被视为进入文官的歪门邪道。

大概讲一下科举的发展进程,科举科举制从隋朝大业三年(607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1297年。

隋朝,大业三年(607年)四月,诏令文武官员有职事者,可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结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饶”“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骄壮”等10科举人。

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了。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试策。

唐朝,科举制度更加完备,考试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常科的主要科目分为明经、进士两科。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

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

宋代,进行改革,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 元代,基本沿袭。 明朝,科举进入鼎盛时期,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卯、午、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

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

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谢元。唐寅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

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

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主要来源于朱熹注解)演变而成。 清朝,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日趋没落。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及特点

自从秦朝确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政治体制,皇帝就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和总汇,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三公九卿”则成为皇帝之下历代皇朝中央国家权力的基本结构。

秦汉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及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太鸿胪)、宗正、治粟内史(大司农)、少府、中尉(执金吾)等“诸卿”。

隋唐是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元代的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府”更类似秦汉的“三公”,却又继承了隋唐以后六部听命于尚书省(或中书省)的做法。

台湾学者杨树藩在讨论这一体制时,将中国古代“三公”或“三省”并立与西方近代国家国会、政府、法院“三府”鼎立进行比较,认为二者虽然都是“分权”,但西方分权为的是民主,中国分权为的却是专制。

西方的分权固然是事实,因为它有法律和民众制约,特别是有控制着国家经济命脉的众多利益集团的相互制约和对国家事务的干预。但中国的分权却始终没有真正实现,虽然说分权为的是便于君主集权,而无法真正分权也同样是因为君主的集权。 秦汉虽然是“三公”并立,但真正有决策权的还是丞相。其后,大将军录尚书事更凌驾于其他衙门之上。

隋唐虽然是“三省”并立,但当李世民为尚书令,尚书省的地位就不是中书、门下所能制约。

元代虽然是“三府”并立,由太子兼中书令的中书省也非枢密院、御史台所敢抗衡。更何况,无论是“三公”、“三省”还是“三府”,头上都有一个“独揽乾纲”的皇帝。皇帝信赖哪个衙门,这个衙门便为权力的中心,汉之尚书、唐之政事堂、明之内阁、清之军机处即是,而同时的“三公”、“三省”、“三府”、“内阁”却沦为办事机构乃至闲曹。又由于君主集权,只要皇帝真正关心政务,皇帝就是权力的中心,而尚书台、政事堂、内阁、军机处实则是皇帝的办公厅或秘书处。

所以,首先必须为皇帝“定位”,因为在任何时候,皇帝才是国家权力结构的总枢纽,至于如何表现权威和地位,只是形式而已。

一些历史著作和民众谈论,喜欢将中国古代的皇帝和宰相比之于今日的主席(或总统)和总理(或国务卿),评书家更每每将宰相说成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从表象来看,这些说法不无道理,但从本质上说,毋宁将皇帝和宰相的关系看成是现代家族型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长可以世袭且具有决策权,总经理则永远是打工仔,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

当然,一些“从龙”功臣在皇朝的创建、重建过程或危难关头立下了汗马功劳,他们也因此获取了高位,有的还有世袭特权和免死多次的特权,这一方面是酬谢,另一方面也类似于现代企业的股份花息。但这种“花息”并没有法律保障,取予之间也许就是皇帝的一念之差。

当然,这里有一定的人情风险。明太祖自己也说:“自起兵以来,诸将从朕被坚执锐以征讨四方,战胜攻取,其功何可忘哉。”在明代国家权力的建构过程中,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这层关系。

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又从来也没有过关于皇帝和宰相分工的法律条文,二者的职能有诸多的重叠。一般来说,只有皇帝不问政事,或者本来就是傀儡,宰相才有独立处理国家事务的可能,如汉宣帝初即位时的霍光、汉献帝时代的曹操、蜀汉后主时代的诸葛亮等。但正如明太祖所反复强调的,国家一旦进入到这种时代,改朝换代就为期不远了。

如果皇帝年富力强而又亲理政务,宰相的作用只是协调各部门的“秘书长”,多半是以其人生阅历、从政经验和学识见解充当参谋。如秦始皇时代的李斯、唐太宗时代的房玄龄乃至宋高宗时代的秦桧,当然,也有明洪武时的李善长及汪广洋、胡惟庸。

部落联盟制(公有制、禅让),贵族奴隶制(私有制、世袭),封建制(国君、公卿贵族,世袭),封建制(皇帝~世袭,士族~察举),封建制(皇帝~世袭,儒生~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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