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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礼 原来唐朝结婚的规矩这么多!同宗同姓不得成婚,否则就要挨板子

导语:原来唐朝结婚的规矩这么多!同宗同姓不得成婚,否则就要挨板子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早在旧社会,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八个字几乎是一种牢牢的枷锁,将人的婚姻自由,完全禁锢于父母的意志之下。

原来唐朝结婚的规矩这么多!同宗同姓不得成婚,否则就要挨板子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早在旧社会,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八个字几乎是一种牢牢的枷锁,将人的婚姻自由,完全禁锢于父母的意志之下。 但不可否认,这种观念却主导了古代的社会婚姻成立与关系调和,在古人男女双方结合为夫妻的过程中,父母作为主婚者,其个人意志与选择,往往凌驾于子女的自由之上,并且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现在来看,这种由父母一手包办的婚姻弊端很大,然而在古代,由父母决定子女的配偶,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朝时期的「 ”包办婚姻”,新娘子被绑住,由家父或家兄直接抱到新郎的马车上 形成这种独特现象的原因,无外乎两点: 一是受古代的父系氏族社会影响,父辈在家中的地位崇高,掌握经济话语权,因此在当时的社会看来,父辈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选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子女的人生。 二是受封建时期森严的等级制度与礼教影响,遵从父母之命,或牺牲自己的人权自由屈从于父母的意志,在古人的眼里属于「 ”孝”的体现,子女若有违抗,则会从礼法上被视为「 ”不孝”,如若一度顽抗父母安排的婚配,甚至会被视为罪行,如隋朝首创的「 ”十恶之罪”,其中第八条大罪便是「 ”不孝”,乃至定入法典,为后世所沿用。 《隋书·刑法志》: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可是今天咱们要说的,是更为特别的一点: 在古代某些时期,「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再是礼教道德层面的禁锢,反而又多了法律上的支撑,于是就延伸出一些很有意思的独特现象。 如唐朝,《唐律·户婚律》中明文规定: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 前半段有些意思,大概是说如果子女离家在外,而家中尊长后来帮忙选定亲事,但子女已经在外自己娶妻嫁人,已成亲,也就是既成「 ”夫妻事实”,则受法律保护。 若是未成亲者,那就得遵从长辈的意愿,如若违抗,那就要「 ”杖一百”。 这后一句「 ”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正是「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完整体现,可见在唐朝,父辈选定的婚姻,或者说父母对于子女婚姻的支配,是受《唐律》保护的,你要不想听父母的话接受他们给你安排的配偶,那就得挨板子。 但我不得不说,还有前提,那就是在子女并未离家成婚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选择。 在外的子女,比如离家去外地或工作,或求学的年轻人,如果长期在外已经不可避免的自行成亲,则不违此律,反而受到法律保护。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如此对比来看,这一条法律其实相当人性化,毕竟子女离家,身边没有父母,又不像咱们现在有个视频通话,也没有火车飞机这种高效交通工具,一封家书恨不得几个月才收到,总不能等子女过了适婚年龄,才安排人生大事,尤其是婚龄尤为「 ”年轻”的唐朝,所以为了顾全离家子女的「 ”婚姻事实”,在这种特殊情况下,「 ”父母之命”便失去了一定效力。 从这一点上也能看出,所谓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虽然在唐人的婚姻中同样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但也要视情况而定,并不是百分之百必须得接受长辈的安排。 不过我上文所说的「 ”离家之外”,还属于特例,绝大多数久居家中的年轻人,仍然要严格按照法律与道德层面的约束,遵从父母之命完成嫁娶。 总的来说,作为家中主婚者的尊长亲属,对家中卑幼子女,享有婚姻决定权,这不仅是古代社会约定俗成的礼教,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明文规定。 那可能有的朋友就问了,我就不想被父母安排,我就想自由婚姻,就想自己找对象,哪怕挨板子也不在乎,哪怕去坐牢也无所谓,反正我是真爱。 可父母听了这话,肯定会用尽手段逼迫,相信类似的电视剧大家看的也不少,要么「 ”以死相逼”,要么仰天长叹几句「 ”家门不幸,子孙作孽”诸如此类的话。 所以,这种子女顽抗到底,父母相逼的情况,又当何论呢? 诶嘿,《唐律》还真的非常之全面,连这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也考虑到了,于是通过疏议的形式在上文援引的法律之后,又补充道: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疏」议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勿论。——《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 大意为,作为主婚者的家中长辈,不得以「 ”威逼”的方式逼迫子女成婚,男女若不予顺从,仍坚持自由成婚,虽然是适龄男女,但不以罪论处。 若男方在十八岁以下,女子也未婚,则由主婚者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可能就会问了,那既然前文你说父母之命是受法律保护的,主婚者有权支配子女的婚姻,怎么子女一反抗,主婚者一逼迫,形成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却要让主婚者承担呢? 这样不就矛盾了吗? 其实不然,反而还要视情况而定。 并不是所有人你一反抗,唐律就允许你自由结婚了,而是要看先决条件。 在《唐律》中,有关于强迫结婚的先决条件,制定的非常清楚,比如「 ”同姓成婚”,就属于是「 ”违律成婚”。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此处的同姓,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两个姓张的人不能结婚,而是「 ”同宗同姓”,即所属同一家族,姓氏也相同的两个人,不得结婚。 可见《唐律》对待同宗同姓成婚的惩罚尤为严重: 一是徒刑二年。 二是「 ”缌麻以上”,则以「 ”奸”论。 在此要科普一下「 ”缌麻”的概念。 缌麻,为古代丧服名,而通常人们来判断亲属的远近关系,会以丧服的级别作为依据。 于此,共分为五个等级: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斩衰为最重的丧服,父辈及以上家中长者去世后,由其子女,长子长孙穿斩衰,为其尽孝,所以斩衰所代表的,正是直系亲属,如儿子,孙子,女儿,孙女等。 再往下,以此类推,缌麻就属于家族中比较远的亲属了,但也算在「 ”五服”以内。 不是有句老话嘛,叫「 ”最亲不过五服”。 这也正是旧社会常说的「 ”五服”理论,即,在长者葬礼上根据性别、长幼以及和逝者血缘关系远近,从而设计出来的五种丧服,统称「 ”五服”,并以此作为判断亲属关系远近的主要依据。 「 ”五服”关系示意图 有时候我们听到某个亲戚说,谁家的大儿子或者闺女——「 ”没出五服”,那就代表着亲戚关系还算是「 ”五服之内”,属于「 ”宗族亲戚 ”,而非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表亲的堂兄的大侄女这种「 ”出了五服”很远的亲戚。 所以上条《唐律》中「 ”缌麻”的意思,大概就是说,同一宗族五服以内的同姓亲戚,如果成婚,则以「 ”奸”论,相当于现在所说的「 ”禁止近亲通婚”,凭此也体现出《唐律》的法律完备性。 缌麻以上,以奸论。 这就不仅仅是法律惩罚范畴的问题了,还关乎家族脸面,关乎名声,试想以古人重名节的思想,这种惩罚无异于毕生奇耻大辱。 所以如果家中长辈逼迫宗族里的同姓亲戚与子女成婚,一经发现,则会被论处「 ”同姓成婚罪”。 但回到主婚者逼迫,子女可反抗的问题上来,若在逼婚过程中,子女凭此反抗,最后也未依照父母之命成婚,按照我上文援引的法律条文,则反抗有效,而被视为无罪。 「疏」议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 若主婚者使用威逼等强制手段,迫使同姓亲属与子女成婚,则: 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勿论。 也就是说,以逼迫手段强制成婚的主婚者,事后官府得知此事,追究下来,查到主婚者是安排的「 ”同宗同姓成婚”,则主婚者将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成婚的男女双方勿论。 当然,这种逼迫性成婚的前提条件,如同宗同姓成婚,相对来说还是属于少数,但我国古代不乏「 ”同宗同姓成婚”的例子,可能事出有因,但一般而言,同宗同姓成婚,在唐朝仍是以罪论处。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可还有另一种与同宗同姓性质相同,却极为罕见的特殊情况,不予罪论。 这种罕见情况可总结为: 两个原本「 ”同宗同姓”的人,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变成「 ”同宗异姓”,而他们的后代对此毫不知情,于是后代两名子女成婚,即使这两人客观上「 ”同宗同姓”,但也不会被判有罪。 比如男女双方的祖宗同属一个家族,姓氏也相同,这就是「 ”同宗同姓”,按照唐律的严格规定,同宗同姓结婚肯定是要以「 ”奸”论罪的。 但后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一家分成两家,并且分出去的一家把姓给改了,那就成了「 ”同宗异姓”,而针对这种特例,即使两家后代中有子女成婚,但也不会以罪论处。 上面这一番话,可能比较刻板,那我就给大家举一个形象的例子: 打比方,长安城铁匠王大麻子的祖上,姓李,名李四。 追溯到几百年前,李四与李五,原本是同一个家族的兄弟,两人这就属于「 ”同宗同姓”,按唐朝法理来说,他们的后代也属于同宗同姓,因此不可成婚。 但后来李四由于战乱等原因远走他乡,为避祸,李四改了姓氏,改叫「 ”王四”,那王四跟李五,就从原本「 ”同宗同姓”的兄弟,变成了「 ”同宗异姓”。 等过了几代人,王四的子孙也逐渐沿用新姓,都姓「 ”王”,就好比王大麻子,他祖宗是李四,可他祖宗后来改姓王了,所以本该起名李大麻子,结果成了王大麻子。 另由于已经过去好几代人,也没家谱传下来,慢慢的,王大麻子的祖宗「 ”李四”,就被他们这些后人所淡忘,包括外人,也只知道长安城铁匠王大麻子的祖上,是叫王四,而不知道王四的另一个身份,叫李四。 可是到了唐朝这一代,作为王四后人的铁匠王大麻子,机缘巧合下,又回到了祖先的籍贯故土,娶了李五的曾曾曾孙女——李大花,之后王四带着老婆回到长安,安安稳稳的过日子。 那么王大麻子和李大花,理应是「 ”同宗同姓不同祖”,但因为祖宗李四逃难,中间改姓王,所以作为后人的王大麻子与李大花结婚,就变成了「 ”同宗异姓不同祖”。 即,二人同属一个大的宗族,但到了王大麻子这一辈,则不同姓,祖宗也不是同一个人。 但是,这里的「 ”同宗”,是指客观事实,而非王大麻子与李大花的主观认知,即,他们也不知道彼此的祖宗是亲属。 且这一久远的「 ”宗族关系”,到王大麻子这一代,已经无法用实际的证明去佐证,比如拿不出家谱,找不出当年的李四,是否确为王大麻子的祖宗王四,也没有关于李四到底逃没逃难,改没改姓的记载。 所以,客观事实是,王大麻子和李大花,都是同宗,也就是俩人的祖宗是亲属,严格来说,俩人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 但主观认知上,王大麻子认为老婆李大花,是自己从外地认识的老婆,在此之前跟自己一根毛关系都没有。 因此,王大麻子和李大花成婚,是完全合乎法理的,在二人与身边人看来,他俩就是两个陌生人自由相恋,从而结合的普通夫妻。 可也不排除「 ”同宗同姓”的事实有少部分人模糊记得,这种可能性。 比如李家村的李老太太,跟王大麻子聊天的时候提了一嘴,说:「 ”你祖上王四,可能是当年从俺们这疙瘩逃难出去的李四,只不过后来改姓了,你晓得伐?” 这话传着传着,就传到了主掌民间婚嫁的官吏张三耳朵里,于是张三前来查明,王大麻子与李大花究竟是否同宗同姓? 但法律是要讲求证据的,不能你说他祖宗是李四,那他就是李四。 《房氏家谱》 如果张三真的秉公执法,肯定就会问李老太太: 那您的李氏家谱呢? 您光说王四就是当年的李四,那有没有啥实际证据能证明,他的确就是李四? 如果能证明,那王大麻子就是李大麻子,他跟李大花就是没出「 ”五服”的「 ”同宗同姓成婚”。 按唐律,各徒二年,缌麻以上,当以「 ”奸”论。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另还要查明,王大麻子是否遵照父母之命娶的媳妇儿? 还是自己未经父母允许,私自娶的? 如果确实未经父母私自娶妻,则还要罪加一等: 按律,杖一百。 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 摄影师陈润熙作品:《唐代婚典》 可是,即使到最后,王大麻子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因为神奇的地方就在于两点: 一是王大麻子跑去外地娶的媳妇儿,所以他有个前提,即,「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所以他不会受到「 ”父母之命”在相关法律上的完全约束。 二是没人能用实际证据证明,王大麻子的祖先就是李四,因为年代实在太过久远,后人无从考证王大麻子跟李大花到底是否同宗,故律不禁。 因此,即使我们站在上帝视角,心知肚明老王和他老婆是「 ”同宗同姓”,但在当时的老王和他老婆,乃至负责民间婚嫁的官员眼里,他们这种同姓结婚,仍然是被允许的,不在我前文所提及「 ”同姓成婚罪”的范围之内。 不过,如果能找出家谱,翻到最根儿上的祖宗先辈,证明成婚的俩人的确「 ”同宗同姓”,那麻烦可就大了…… 《唐律释文·卷十四·户婚》:受姓命氏古者,因官受姓名,能养马者为司马,若掌仓有功为仓氏,若封于唐谓之唐氏,居于范邑即为范氏。如此之类稍多,不可概举也。—— 《略论唐律中的服制原则与亲属相犯》:疏云: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功德,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共有祖宗迁易,年代浸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令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 此为关于同宗异姓之特例,前段情形似因古代已属异姓,今则无从确证其系同宗,故律不禁止。后段情形,则事属近代,尚能知悉其系同宗,故律予禁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定 最后,愿现在的我们,人人都能找到真爱,收获属于自己的真正幸福~! —————— 关注作者:钱品聚,了解更多历史与文化趣闻,带您发现更大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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