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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还是联邦:1787年宪法对美国政体的设计 邦联还是联邦:1787年宪法对美国政体的设计

导语:邦联还是联邦:1787年宪法中的美国政体设计边肖为每个人收集并出版了以下书面材料。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导语:独立战争胜利后,新生的美国依靠《邦联条例》维持着国家运转。在《邦联条例》下,美国只是由13个独立实体组成的松散邦联,新生的美国面临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国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进一步修改《邦联条例》,但会议进行到一半,会议主题从修改《邦联条例》转向制定一部新的宪法。1787年宪法突出了分

邦联还是联邦:1787年宪法中的美国政体设计边肖为每个人收集并出版了以下书面材料。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导语:独立战争胜利后,新生的美国依靠《邦联条例》维持着国家运转。在《邦联条例》下,美国只是由13个独立实体组成的松散邦联,新生的美国面临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国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进一步修改《邦联条例》,但会议进行到一半,会议主题从修改《邦联条例》转向制定一部新的宪法。1787年宪法突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邦联条例》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认为「 ”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正是基于这种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设,产生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组成的,任何政府行为最终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787年宪法便至始至终贯彻了这一观念。 亚里士多德 1.三权分立 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洛克在《政府论》中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但是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同一个部门掌握;孟德斯鸠则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三种权力要分属三个不同的部门,1787年宪法继承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 约翰·洛克 《政府论》 宪法赋予每一部门制约其它部门的武器。总统拥有行政权,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经费,高级官员的任命,与外国条约的缔结必须经国会立法批准,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过程、弹劾总统的权力;国会拥有立法权,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并拥有立法倡议权和行政立法权;法院拥有司法权,但联邦法官须经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国会则拥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低级联邦法院设立的决定权,反过来,最高法院又凭借司法审查权强有力地制约国会和总统。 美国国会 虽然1787年宪法没有出现三权分立这几个词,但明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所有,并规定了三种权力各自的行使范围。在分权理论中,若全部权力掌握于一人手中,会导致暴政的出现,只有对国家的权力进行分割,并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与监督,才能防止掌权者滥用职权。 《1787年宪法》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初衷:一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和强大,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二是对代表多数意志的议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防止多数人暴政,维持三权之间的平衡状态。 2.联邦制 《邦联条例》第二条规定「 ”凡未经本邦盟召集国会明确授予合众国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以及所有权能、领域与权利”。在《邦联条例》下,美国只是一个松散政治实体间的联盟,中央权力极小,各州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使得新生的美国面临一系列的困境,无法有效应对国内和国外问题。然而,对于美国的开国元老们来说,彻底剥夺各州的权力,由邦联制变为纯粹的单一制国家是不太可行的,因而他们选择了联邦制。 制宪会议 1787 年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实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权制度。联邦制是一种双重主权的国家形式,又被称为复合共和制,它能够有效的调整当时美国联邦与州的关系。宪法对于联邦政府所享有的权力作出了明确列举,而除此之外的所有权力都归各州政府所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权力是有明确规定和行使范围的,双方互不侵犯,而且双方之间权力是相互制衡的,这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 联邦制的出现是美国自身历史条件的产物。美国最初的十三个互不统属,只是松散的联盟,它们坚决反对中央集权制度,但迫于国内外压力,又必须加强中央权力,各州于是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给联邦政府。因此,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各州的让与。 3.国会两院制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美国最初的十三州有大州和小州之分,为避免人口多的大州侵害人口少的小州的利益,于是设立能够体现各州权力平等的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多少均派有两名代表。其本质体现了对多数人暴政的防范。在民主社会中权力很容易集中到立法机关,出现立法暴政,两院制则可以分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使其内部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美国众议院旗 美国参议院旗 在两院制中,众议院的设立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众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防止立法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一方面,众议员大多数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立法的各种程序并不熟悉,在立法时就会因为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足而容易出现错误;另一方面,众议员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在立法时容易受到煽动,一旦感情胜过理智,就会导致立法暴政的出现。而参议员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的,他们本身大都长期从事立法或法律职业,熟悉和精通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可以对众议院形成制约。 4.蓑翁说 1787制宪会议的参与者吸收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政治理论,又结合美国当时自身国情制定了新宪法。该宪法通过横向和纵向上的权力分割,避免绝对权力的出现。人性本身就具有弱点,掌握权力的人很可能会滥用权力,导致暴政的出现,所以需要通过契约和分权来约束政府的权力。美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仍然沿着1787年宪法的轨道上继续前进。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 参考文献: 1.杜晓慧《美国宪法限制权力思想的研究》 2.杨薇《1787年美国宪法的形成及启示》 3.张发青《试析美国早期民主政治的确立—从殖民地议会到1787年宪法》 本文由江南蓑翁团队创作,版权归江南蓑翁团队所有。 欢迎关注头条号/微信公众号/网易号:江南蓑翁 合作与转载,请联系:2697383062@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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