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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公务员制度 民国时期的公务员考试 民国公务员制度 民国时期的公务员考试

导语: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其中包括考试和铨叙制度。考试制度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考试科目包括国文、历史、地理、法学等,铨叙制度主要负责公务员的登记、任免、审查、奖恤等事项。此外,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党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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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公务员考试证书 民国18年10月29日,南京中央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条例》,决定实行公务员制度。民国22年3月,公布《公务员任用法》,并于同年4月1日起实行。 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吸收中国古代官吏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经验而建立的选任官员的制度,亦称考铨制度。“考铨”含考选铨叙之意,即通过考试,按照资历或实绩核定官职的授予或升迁。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建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国民政府都设置了考铨机构,颁布了一些人事法规。但因军阀混战,政局动荡,并未建立起系统公务员制度,那时对公职人员还称“官吏”。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设计官制,陆续颁布和修正了一系列考铨法规,公务员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从30年代开始,逐渐以“公务员”的名称代替“官吏”。 国民政府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显着、最具有本质意义的特点是它的党派性,一切公务员均为国民党一党的私利服务。所谓公务员实是“党务员”。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政府职员必须加入国民党,为此国民政府专门发布了《政府机关职员须入国民党令》。为确保政府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均忠于国民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示国民政府发出训令,规定各机关用人三项标准,第一项,“须注意其人在党内之历史,曾效忠党国而无反革命之言论者”;第二项,“务必每人专任一事,不得身兼数职”;第三项,“须真正觉悟,奉行本党主义,忠实努力者”。国民党中央还规定,政府各机关“用人先尽党员任用,裁员先尽非党员裁减”。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改组后,设立考试院。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负责考选铨叙事宜,是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和监督者。考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首任院长为戴季陶。考试院主要由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组成,考试委员会主要负责各类文官和专门技术人员的考试事项,而铨叙部主要负责公务员的登记、任免、审查、奖恤等铨叙事项。考铨组织设有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为考试院在各省设立的考铨处,分支机构包括在各级机关内部设置的人事处或人事管理员。人事管理人员受铨叙部指挥监督,其中设有考铨处的各省的县市政府的人事管理人员,受各考铨处指挥监督,主管人员由铨叙部任免。下面就考试和铨叙制度分别做以介绍。 民国公务员考试 清王朝覆灭后,北洋政府废除古代官员九品制,学习西方,采取文官考试制度,并在1913年颁布《文官考试法草案》。该草案详细地写明应试者的准考条件、考试科目以及考试流程,共分4章20条。 基本规定:文官考试每3年举行一次,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应试者年满21岁,且没有违法记录和未“破产”者,具有中学以上或相当于中学以上毕业资格之男子,均可应试。 甄 录 试:包含国文、历史、地理、笔算 初试:须对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财政学等七门主科进行考核,此外还有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五门附科,考试者可在其中选择一科加考 大试:现行法律解释、设案之判断、草拟文牍 普通考试:科目较少,只有国文、历史、地理、笔算、法学通论、经济学,另有一至两门与实际工作有关的考试内容。 但是,史料记载中这部草案公布后其实并未实施,北洋政府在1915年9月30日又公布《文官高等考试令》、《文官普通考试令》、《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和《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且分别在1916年6月和1917年4月举行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和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并分别录取194名、295名应试者,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考试。 以上内容由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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