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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 什么是杖刑 古代的杖刑如何实行

导语:杖刑是古代常见的刑罚。它起源很早,最初是以鞭刑惩治失职官员,后来发展为用大竹板或大刺折磨犯人的刑罚。从北魏开始,杖刑被正式列入刑书,到清末被废除。

杖刑古代常见的刑罚,即用大竹板或大刺折磨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的刑罚。杖刑的起源很早。《尚书·舜典》中有“鞭刑为官刑”的说法,即以鞭刑惩治失职官员。后来汉魏晋朝有鞭笞杖的刑罚。

杖刑在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被正式列入刑书。当时规定杖要用生垂肉。北魏以来,鞭笞、监禁、流放、死刑是五大刑罚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为三十、二十、十三等;北周时,有五种刑罚: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被允许用黄金赎杖。

到隋朝,政府下令废除鞭刑,代之以杖刑;设立另一种鞭刑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朝的刑罚分为五等:60、70、80、90、100。只要罪行重于50英尺,就包括在刑罚中。唐朝的刑罚和隋朝一样。唐宋时期的杖刑制度也分为五类。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作附加刑。

据《辽史·刑法志》记载,辽国刑杖数从50至300不等。凡杖数五十以上者,一律打沙袋,即缝以熟皮,填半斤沙,长六寸,宽二尺,加一尺木柄,以打违者。当辽太宗犯罪时,他的大臣们没有死,而是遭到了木剑的袭击,人数从十五人到三十人不等。

明清时期,杖刑沿袭唐宋,以杖刑作为犯徒刑、流放罪的附加刑。不同的是,明代的杖刑是用一根三尺五寸长的大荆条做成的,而清代用的是一根五尺五寸长的大竹板。

清代方苞的《狱中杂记》曾经记载了他在刑部监狱亲眼所见的一件事:三个犯人遭受了同样的杖刑,为了避免痛苦,他们都事先贿赂了走杖的官员。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轻伤一点骨头,伤了一个月;第二个犯人送了两倍的银子,只伤了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治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二块钱,被罚后当晚照常行走。

很明显,有钱人都会犯错,只要有效,一般都可以避免血肉之躯的痛苦。最苦的是老百姓,看不到几个老钱。最后他们犯了一些错误,赚不到钱,必然会被痛打一顿。

清末,杖刑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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