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北库历史网>史前文明>正文

古罗马法律发展历程 古罗马注重法律建设吗

导语:古罗马法律发展历程经历了从部族法到城邦法再到帝国法的漫长过程,其中包括了律师制度的建立和法律文化的繁荣。古罗马注重法律建设,这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录导航:

  1. 古罗马法律发展历程
  2. 为什么古罗马法律无效力无时效
  3. 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
  4. 近代法律所需要的所有因素在古罗马法中并不具备
  5. 为什么古希腊古罗马人遵守法律
  6. 古罗马法学家有多少人
  7. 古罗马的基本法律是
  8. 古代罗马实现法律统一的条件
  9. 罗马法对当时,对后世的影响有哪些
古罗马法律发展历程

罗马法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程序。罗马法还确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

发展历程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古罗马法发展历程:从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再到《查士丁尼法典》,罗马法的完备,从适用范围讲,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为什么古罗马法律无效力无时效

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关于时效的构成、效力及其限制条件的法律制度。民法上的时效制度源自古代罗马法。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中即已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消灭时效制度则确立于罗马大法官法时期,至东罗马帝国时得到扩展。近代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均承袭、确认了时效制度;但在立法体例上,各国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这是保障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防止行政许可机关以拖延时日的方式侵害相对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根本制度。时效制度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

古代秦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背景: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王朝,为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稳固社会秩序,发展封建经济文化的需要。

近代法律所需要的所有因素在古罗马法中并不具备

近代法律所需的因素在古罗马法中是具备的。如《十二铜表法》里涉及诉讼程序、所有权和债务权等内容

近代法律所需的因素在古罗马法中并不具备的。

在古典时期,罗马法尚缺乏体系性,赠与既不是债也不是合同,而仅仅是财产取得的方式。在早期的罗马法中,赠与并不具备基于赠与人的同意或者某种特定形式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它既无法被视为是一种合同,也根本不是罗马法上的债

先说结论,近代法律所需要的所有因素在古罗马法中并不具备。近代法律直接脱胎于资本主义的大工业生产所,具备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而古罗马法的社会学基础则是庄园经济,因此,这两种法律根本就没有相通之处,也不会有任何的借鉴之处。

为什么古希腊古罗马人遵守法律

古希腊是小国寡民的城邦制度,实行公民政治,他们轮流坐庄,以至于每个公民都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不仅促进了民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而且还使得古希腊人开始关注人。

古罗马分为罗马帝国和罗马共和国,在古罗马统一建立大帝国之后,统一的国家观念以及尊重法律和维持国家秩序的思想开始进入人民的生活里面。

古罗马法学家有多少人


1. 古罗马法学家的人数相对较多。
2. 这是因为古罗马是一个庞大的帝国,法律体系非常发达,需要大量的法学家来研究和实施法律。
3. 古罗马法学家的数量难以准确统计,但根据历史记载和文献资料,可以得知古罗马时期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如乌尔皮安、塔西佗等,他们对古罗马法律的研究和贡献非常重要。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在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又称罗马法系五大法学家:指罗马帝国时代五位法学家,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莫迪斯蒂努斯。

古罗马的基本法律是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大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

平民们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 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

古代罗马实现法律统一的条件

19世纪德国著名罗马法专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强调:“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西塞罗是罗马贵族奴隶主阶段的著名法律思想家。,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的形成和演变是罗马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结果。

罗马法律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这种法律制度是根据特殊需要,以经验为根据逐渐发展形成的。罗马法通常是指通行于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上至罗马建国,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后一千多年,在这中间所颁布的所有罗马法律都叫做“罗马法”。从时间上说,罗马法可以分成三个时代,即公民法、万民法和统一法时代。

罗马的公民法时代大约相当于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当时平民与贵族展开激烈斗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成文法的制定。此前,罗马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就是当时法庭诉讼场景人们的习惯法。习惯法由于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无形中便为贵族压迫平民、袒护自己提供了方便。据说塞尔维乌斯改革之时曾经对罪行、立约之类法律事务制定过50条规则,通过斗争终于在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仅在罗马法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罗马历史的发展有过重要的影响。它的制定对贵族的专横是一大限制,而且它所反映的有法必依的精神,为日后罗马法律的发展也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共和时期的执政官但由于《十二铜表法》没有完全满足平民的要求。因此,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也从来没有停止。平民与贵族长期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则不断有新法案出台,对罗马法律加以改进和充实。著名的有公元前445年允许平民与贵族通婚的卡努利阿法;公元前326年废除债务奴役的彼提留法;公元前287年规定平民有最高立法权的霍腾西乌斯法等。

公元前3世纪以来,通过对外征服,罗马成了地中海的主人,版图骤然扩大,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事和商事活动的主体成分日趋复杂,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案件日益增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突破了原来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公民法所能涵盖。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比公民法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万民法。万民法时代相当于公元前2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初叶。

万民法意指“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私法体系中的肩扛法西斯的侍卫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共和国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由于万民法是以自然理性为依据,接近自然法的观念,没有公民法那样狭隘的民族性和形式主义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整个社会的普遍需要。在整个罗马私法体系当中,万民法是较为成熟和完善的部分,也是罗马后期法律的主要内容。从形式上看,万民法并不是一般国家为了规定彼此之间的关系而认可的法律,而是通过罗马外事法官的司法活动所制定的,并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法律,它是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出现和发展有其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

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罗马制经济发展和罗马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它不仅弥补了此前公民法的严重不足,而且还为罗马统治阶级残酷剥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公元212年塞维鲁王朝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到查士丁尼去世,是为罗马的统一法时期,它也是罗马法发展的最后阶段。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这一敕令给予登记在任何公社之内的帝国的全体自由居民以罗马公民权。卡拉卡盖尤斯(公元117~180年)是罗马帝国安敦尼王朝时期一位著名的法学家,罗马帝国著名的法学五杰之一。拉敕令的颁布,使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获得了公民权,从而取消了帝国内部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这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已不复有实际意义。罗马法的发展开始从创新阶段进入了汇编阶段,也即整理和提炼的阶段。

法律汇编工作从哈德良皇帝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他继位后的第14年即公元130年就指示著名法学家犹利安努斯一个委员会负责整理修订现有的历代大法官的告示,将之编成定本,赋予法律实效,是为《犹利安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

进入3世纪以后,法律汇编工作更加受到各个皇帝的重视。公元295年,戴克里先指定法学家格霄高利阿努斯并编订了一部分为6篇的法典,其内容是自哈德良皇帝至戴克里先时期的法律。公元435年,狄奥多西二世组成以安提奥库斯为首的16人委员会,筹备汇编自君士坦丁以来的法律。3年后于君士坦丁堡颁布。法典分为16篇。前5篇为私法,其余则分别为公法、刑法、市政法、军事法和教会法。但大规模、系统的法律汇编工作则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进行的,即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开始进行的。

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任命法学家特里波罗阿努斯组成一个10人委员会,负责领导法典的编纂工作,清理以往皇帝颁布的法令,删除其中矛盾和过时的部分,并按时间顺序将所剩部分汇编成册,是为《查士丁尼法典》,颁布于公元529年。凡未经辑入的敕令,一律失效。以后,又陆续完成了哈德良(公元117~138年)时期完成了帝国的官僚制度化,加强了皇帝的独裁权,明显开始了元首制向君主制的过渡。《法学总论》、《法学汇编》、《新敕令》三部法典。它们与《查士丁尼法典》一起被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人们研究罗马法的主要文献资料。

《民法大全》不但是罗马史上而且是欧洲各国历史上第一部最为全面而系统的法典,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重要的法学家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确定了统一的无限私有制的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律和法学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罗马法对当时,对后世的影响有哪些

罗马法对当时,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当时的影响

激发和调动了罗马公民的爱国热情和参与政治的积极性。理顺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进步。它也是现代法的先驱,现代法中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等广为人知的法律知识继承发扬罗马法的精髓。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对社会影响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

对法律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北库历史网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当前文章地址:https://www.beikuopc.com/wenming/572888.html感谢你把文章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上一篇:东、西汉最出名的人物 最接近历史的刘邦人物是谁下一篇:朱元璋第几次巡视广陵?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