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国主义 抗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掠夺
对中国丰富资源和巨大市场的觊觎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的重要因素。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在沦陷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掠夺,主要包括直接军事抢劫和经济统治。
1937年7月至1938年10月武汉失陷前,日本以“速战速决”为目标,以残暴的军事抢劫为主要手段,掠夺沦陷区的经济。在此期间,日本侵略者通过公开没收和占领的方式,在华北夺取了900多家国资工厂,总资本超过1.2亿元。攻下江南后,立即占领了苏州、无锡、杭州、镇江所有的茶叶、丝绸田。
武汉失陷后,中日战争进入僵持阶段。日本在经济上采取了“为战争而战”的战略,逐渐放弃了过去直接抢劫的野蛮方式,而以经济管制作为掠夺经济的主要方式,即垄断沦陷区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金融等一切经济部门,控制产品和原材料,对沦陷区的人民实行商品配给制度,以减少人民的消费,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的搜索范围,例如, 1938年11月,日本先后成立“华北开发公司”和“华中振兴公司”,主导华北和华中地区所有物资的开发、控制、生产和销售。
日本帝国主义利用这两种方法,以各种形式掠夺沦陷区的财政、工业、矿业和农业。在金融方面,日伪先后在沦陷区设立了20多家银行,除一般业务外,无准备金发行假钞。比如伪华北联合储备银行,初始资本不到5000万元,但1939年发行的“联合银行债券”达到4.5亿元,1941年突破10亿大关。侵略者用刺刀推销假币,维护“信用”,榨取中国人民的血汗。在工业和矿业方面,日本最初主要采取直接抢劫的方式,改变策略后主要以“中日合作”的名义进行抢劫。比如上面说的垄断性的“华北开发公司”和“华中振兴公司”,都是打着“中日联合组织”的旗号经营的。名义上华北公司在中国出资45%,在日本出资55%,华中公司在中国出资51%,在日本出资49%,以此来诱导中国资本家与日本合作。但实际上,所谓的日资往往是名义上的,但企业的经营权都归日本所有。
在农业方面,日本的掠夺形式主要有夺取土地、通过地方傀儡政权征收苛捐杂税、以低价强行收购农产品、直接掠夺粮食、农畜和财产等。日本侵略者掠夺了大量农产品。以粮食为例。1939年,只有700万芒果的大米从中国中部运来,1940年,增加到900多万芒果。
日本帝国主义除了掠夺关内敌占区外,自1931年占领东北三省以来,还以几乎相同的手段掠夺东北。据统计,1940年至1944年日本从东北出口粮食3330.8万吨,1932年至1944年从东北缴获煤炭1.15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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