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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刑为什么挑在秋天 这个时间有什么说法吗

导语:古代行刑为什么要在秋冬季节进行?一方面是古人对天的敬畏,另一方面是符合古人的作息规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此外,由于交通不便,地方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提交法院,所以选择在秋冬季节进行行刑也便于法院集中审查。

今天,边肖准备了一篇关于古代行刑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来看看!

在文学、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秋后求援”这几个字,叫做“秋后决断”。事实上,《秋决计》早在西周就开始出现,并最终在汉代形成体系。除了那些犯下最严重罪行的人,他们可以立即被处决。一般死囚要等到秋初霜,冬至之前。那么,为什么要在这个时间段专门选择古代行刑呢?

原因之一:神权的象征,古人对天的敬畏

早在西周,秋冬行刑的做法就开始了,《礼记·月令》记载“凉风来,白露落,寒气声起,鹰为祭鸟,宰杀始于此”。这种做法之所以在汉代被使用和形成,主要是因为统治者对统治的需要和古代人对天的敬畏。

由于古代科技相对落后,古代人无法形成对各种自然现象的科学认知,所以有一种迷信思想,认为各种自然现象都是神灵操作的结果。而统治者则借此机会提出自己是天子,代表天治天下,这就是“天子”的由来。既然是天道之辈治理天下,那么它所做的事情自然顺应天气,百姓出于敬畏天道自然接受这种想法。

到了汉朝,汉武帝开始“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结合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立了“天人感应”的学说,进一步明确了“自然皇权”的概念。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策,庆、赏、罚、刑对应春夏秋冬”。所以春夏要赏罚,秋冬要行刑,因为在秋冬之际,当“天地开始压制”,杀气已至之时,一个人就可以“施百刑”,以示所谓“从天而诛”。

由于儒家思想自汉代以来就被确立为正统思想,被历代皇帝和人民普遍接受,所以皇帝和朝廷的一切行动都必须遵循时间的观念,这种观念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比如东汉,元和二年,朝廷又重新审查,说“王应生而死。它的法律:11月或12月不应该报告囚犯。除了对叛乱、大叛乱等严重犯罪分子“绝不坐等时机”外,死刑犯人的执行应在秋季初霜后、冬至前进行。

也是从那以后,“秋冬执行”被法律制度化了。如唐宋律例规定,从立春至秋分,除谋反、大谋反、叛乱、恶谋反、屠户杀主外,其他罪不得在春判死刑。清朝还规定,当庭处死的犯人,秋天处死。

第二个原因:符合古人的作息规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在古代,农业生产一直是中原王朝最重要的活动,农业生产的主要规律是春夏农忙,秋冬农闲。

先秦时期,农业生产仍带有一定的奴隶制色彩,在“石清实录”制度下,各级贵族不仅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而且是管理人民的官员。但由于当时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这些官员大多要在工作日上班,只有在农闲的秋冬季节,才有空的空余时间处理政务。

另外,古代行刑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警示别人,这也是古代行刑选择菜市口等人多的地方的原因。同时,行刑日期定在秋闲时节,也是为了方便百姓观看刑罚。毕竟,人们在淡季没有空余时间,有些人不愿意在冬天出去,因为太冷了。

所以把行刑日期定在秋天,完全符合古代特别是先秦时期人们的作息时间。它不仅受到先秦时期官员作息时间的限制,而且起到了更好的警示作用。

第三个原因:古代死刑复核,交通不便,复核时间较长

汉代以前,地方长官在普通案件中有直接杀人的权利,除非遇到大案要案或案犯是身负2000多石的高官的案件,不必报法院批准。但自南北朝北魏以来,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中央法院开始加强死刑案件的管理,所有死刑犯人在执行前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和死刑重放。

1、死刑复核。指拟判死刑的案件,在终审判决前要向法院报告,由法院进行终审审批,并报请皇帝批准,《舒威刑罚志》载有“死者,由案件部审理。至死者不能复生,恐狱官不能平,狱功呈上,皇帝亲自过问,无异言怨,但绝。各州所有的大变动都是先报,后实施。”。隋唐以来,死刑案件的终审权正式回归法院。区别在于不同朝代负责审查的部门不同。比如隋唐时期主要是大理寺复查,然后报刑部复查;宋朝由刑事司法司复审;明朝在前朝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庭审判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加上三品以上的官员,在初霜后的第十天,共同审查京畿道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大臣每年8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2.重复死刑。是指已经判决的死刑案件,在执行前要经过皇帝批准。这个过程也叫判决,只有经过皇帝审判的罪犯才能被处死。《舒威刑罚志》载此,“各州之大变,皆有所报而实行”。隋朝规定在执行死刑前,要征得皇帝三次同意,称为“三次重复”;唐朝在“三复”的基础上,要求死刑案件“五复”,叛乱等重大犯罪只需“一复”;宋朝对“三复”进行了短暂的延长,但为了防止推迟行刑日期,只规定了首都地区死刑案件“一复”,各地死刑案件无需复判;明朝规定,不论地点、都城,都要进行“三重重复”;从顺治十年开始,清朝规定所有的庭审案件都要进行“三重审理”,而秋审案件则不必进行。从雍正二年开始,规定秋审案件实行“三复”。乾隆皇帝死刑重复的案件太多了,所以在乾隆十四年,他下令法庭审判的案件重复三次。

由于古代交通落后,地方案件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提交法院,由法院审查,由皇帝决定,然后才能送回原地。但“秋决制”解决了这个问题,既让地方官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又便于法院集中审查。

除了“秋决制”,古代还有一定的执行禁忌。随着南北朝以来佛教的广泛兴起,唐宋时期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破屠日,每月初十为禁杀日。这年头是不允许行刑的,哪怕是重罪叛乱。明朝还规定禁食10天禁止行刑,否则就是40天。国家进行大规模祭祀活动时,也禁止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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