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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哈儿妻妾40房 范哈儿妻妾40房 民国“一夫一妻制”为何名存实亡

导语:本文介绍了一夫一妻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变迁,尤其是在民国时期的实际运行情况。虽然民国时期立法推崇一夫一妻制,但司法解释却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导致男人纳妾不是重婚罪,而是“与他人通奸”,最多是道德问题。因此,民国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提高妇女权利的立法愿望大大削弱。

范黑尔的妻子和40号房的妾,为什么“一夫一妻制”在民国名存实亡?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事实上,一夫一妻制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所谓的“封建社会”。虽然皇帝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的特权,但后宫里的美女如云,只能有一个老婆,那就是皇后。

那么,多余的女人是什么呢?皇帝封“妃”,民间算“妾”。

其实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就是“一夫多妻制”。虽然嫔妃和妻子在性权利上基本平等,甚至嫔妃比妻子更能享受,但家庭地位和财产却有天壤之别。连嫔妃生的孩子都比老婆生的便宜,家里写着“狗娘养的”。

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提出,主张男女平等,然后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写进婚姻法。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民国时期很多男性都认真遵守和执行,比如孙中山、蒋介石,他们都只有一个妻子。

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另一个女人,可以和原配偶离婚,但不离婚不能结婚,否则就犯重婚罪。孙中山和蒋介石在分别与宋庆龄和宋美龄结婚前都与前妻离婚。

但从名人传记和影视作品中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男性大多被一个以上的女人包围,民国时期娶三五个老婆是常有的事,有的甚至有几十个房间。这是民国时期特有的“妾”现象。

鉴于此,国民政府前主席林森在庐山路旁的石凳上刻下“有妾者不得坐”,成了一时玩笑。

民国时期,一个提倡“文明婚姻”和法制的社会。既然《婚姻法》承认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来问题就出在民国的法律法规上,《司法解释》和民国的实际判决实际上是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

民国时期婚姻的司法解释,范绍增40个妻妾

1919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家庭编》民法,于次年5月生效,旨在婚姻家庭。

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不需要规定嫔妃问题”。他还认为“纳妾制亟待废除。虽然事实上还有人,但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它的地位也不需要由法典和专门的法律来规定。”

早在1917年12月24日,立法院院长胡在对妇联的讲话中就公开承诺:“我们党的思想和我院的立法将改善和保障中国妇女的人格。”

在这种立法精神下,《家训》取消了嫔妃制度,不再规定嫔妃关系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在中国男人婚姻生活中存在了几千年,受到男人青睐的“妾”,已经完全从法律上消失了。这个举动在当时影响很大。因为它是“新的”,所以社会上有严重的差异。

有学者认为,废除“妾”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也有人认为,这为嫔妃争权夺利奠定了基础,是倡导“嫔妃平等”的信号。当时全国各地的报纸对此问题进行了大讨论,影响了民国社会各阶层。

民国婚姻立法的初衷显然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制,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了味:

《二十年院字释第647号》说:“娶妾非婚,不存在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735号解释》说:“现行民法虽未规定妾,但妾与父母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根据1123民法第三条应视为家庭成员”。

《上字二十二年第636号案》说:“民法无妾。民法实施后的亲属...如果有类似的行为,即通奸,妻子洋洋自得地要求离婚...妻子明确承认或默认为纳妾行为的,妻子不得根据其要求离婚”。

这些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男人纳妾不是重婚罪,而是“与他人通奸”,最多是道德问题。这和司法定义外包二奶,养初中是“作风问题”类似。

因此,民国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提高妇女权利的立法愿望大大削弱。民国男人找老婆还挺自由的,比古代还厉害。

古代男子纳妾是有明确规定的,因地位不同而受到限制。比如西晋,法律规定国王可以纳妾八纳妾,王子可以纳妾六纳妾,一、二级官员可以纳妾四纳妾,三、四级官员可以纳妾三,五、六级官员可以纳妾二,七、八级官员只能纳妾一,普通人不得纳妾。

在民国时期,没有这样的等级限制。如果要问一个民国男人最多能找到几个老婆?答案是:想多少就多少,只要你有条件。一位名叫范绍增的民国将军实际上找到了40个妻子。杨秀琼是当时著名的游泳运动员和美人鱼,是范绍增的第十八个妃子。

不同的是,在民国时期,“妾”并不叫妾,而是成了男人的“家”,统一体面地叫“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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