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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指的是哪九族 史书上有记载的诛九族有几次 九族是指哪些人

导语: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明确记载“朱九族”发生的时间是隋末。九族最酷,就是杀光了罪犯所在大家族的九代人,包括高祖、曾祖父、父亲、我、儿子、孙、曾孙、曾孙。本文探讨了朱九族的历史来源和真相。

事实上,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明确记载“朱九族”发生的时间是隋末。大冶九年,杨迪征服高句丽期间,司徒苏阳的长子杨玄干奋起反抗杨光,但最终力量薄弱。被隋军打败后,杨玄干让弟弟自杀。

在重视血缘关系的中国人中间,一直有一种刑罚叫“杀人法”,就是对九家的集体惩罚。其实除了杀九家,还有七家三家之类的刑法。这些伤害家庭成员的惩罚来自“氏族”惩罚。其中九族最酷,就是杀光了罪犯所在大家族的九代人,包括高祖、曾祖父、父亲、我、儿子、孙、曾孙、曾孙。

事实上,这种惩罚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第一个给家庭带来个人罪恶的惩罚来自《尚书·泰誓》,其中在描述纣王的残暴行为时有“罪与家庭”的记载,在李周秋官也有对罪犯家庭的惩罚,即“杀其亲人,烧死其亲人”。

这些记载是最原始的一人犯罪牵连家属的记载,但真正形成朱门法律的是春秋时期的秦国。据《史记·秦记》记载,秦文公于二十年开始惩治三个部落。在张岱的《夜船》中,也有“秦文公开始诛部落,公孙阳开始坐在一起”的说法。关于秦国灭的三个氏族,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指父氏族、母氏族和妻氏族,另一种是指父母、妻子和兄弟。但无论哪一个,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悲惨的死亡。

那么什么样的犯罪才能构成种族灭绝的后果呢?据《史记·秦始皇列传》记载,秦统一七国后,下令“敢言诗书者弃市,非从古至今者弃市”,关于宗室朱的最著名的人物是荆轲。秦始皇刺杀失败,燕国覆灭后,荆轲一家被七家所诛,也是关于三家演变为七家的第一次,自从七家之后,民间就产生了九家十家。但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只有一个家族是由皇帝统治的,现在史料中的十大家族也是荒诞的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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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确实确凿,符合人们的想象,其实这些文章都是在篡改史料或者篡改史料。以胡的事迹为例,这位在明初皇权与皇权之争中被击败的宰相,被列入《明史·奸臣传》。据史书记载,胡魏勇被举报后,朱元璋经过审讯给出了处理结果:“是处分,却是庸才。”这里用的是“朱”字,不是“族”字。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朱的意思是“乞”,意为战斗和讨伐,后来演变为杀人的意思。然而“族”字并没有出现,甚至“族”字也没有出现。为什么最后一个被杀了?

至于景清说他隶属于宗室,只能说是影射。《明史·列传》中的景清是洪武时期的一位学者。当朱迪入侵南京时,他准备与方孝孺等大臣同归于尽。结果燕军大权在握,景清因为被朱迪驯服任命,只身前往朱迪。几天前,当景清走上法庭时,他正准备用一把短刀刺杀朱迪。当然,学者杀人是不正常的,所以朱迪看透了。朱迪发现他手里拿的短刀后,问他为什么这么做,景清回答了一句铁一般的话:“为主报仇”!

这句震耳欲聋的话不仅没有让朱迪释怀,还激起了他的杀心,于是他命令景清“去死吧,属于这个家族”。“夷”就是把犯人的尸体切成碎片,就是从这个字衍生出来的,也就是民间常说的碎片,经过前面的解释,是家人杀了他的亲人,但是具体杀了几个家人就不解释了。唯一能证明“宗族”一词残酷的是,朱迪命其“借自故乡,转攀染,即抄瓜藤,村为市集”。

有些人把“迁置”解释为把景清的所有村民都处死是非常武断的,因为“迁置”在中国古代没有任何意义,意思是个人财产,包括自己和家人的财产,都包括在官方财产中。相对于国籍而言,有四种处理方式,即:与国籍匹配、无国籍、退兵;书省略,书不取而取之;死了,罪不杀;罪犯的财产应当没收。按照后来“村是市场”的说法,这里的“社员”应该是社员和死亡的意思。但是,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环境,尚未坐稳皇帝宝座的朱迪不应该为了一空而屠杀景清家乡的人民,因为这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收拾的。此外,也提及朱迪所谓的“杀死十个家庭”事件

“朱轼家族”是中国的一个固定词汇,是方孝孺在一些史料中的独特“处理”。不用说,故事是文健皇帝的老臣方孝孺拒绝为朱迪起草信件,这引起了朱迪的不满。所以他杀了方孝孺中的九族,加了方孝孺的宗室。这个故事听起来惊心动魄,但仔细审视却充满了疑惑。首先,《明史》没有方孝孺被“十家杀”的具体记载。除了方孝孺的“死”,只有一个大概的说法,方孝孺事件前后牵连杀害数百人,方孝孺被砸成碎片后,依然是他的后人的遗骨为他汇聚。如果十大家族真的被杀了,怎么会有收尸的?至于方孝孺的学生廖勇和杜嘉佑如《明史》所述有牵连,这也与《旧案讨论》的记载相反,因此十家应受处罚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事实上,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明确记载“朱九族”发生的时间是隋末。大冶九年,杨迪征服高句丽期间,司徒苏阳的长子杨玄干奋起反抗杨光,但最终力量薄弱。被隋军打败后,杨玄干让弟弟自杀。被隋军得到后,杨玄干被肢解,挂在塔上示众,“得罪了九大家族”。一个人犯罪是对所有罪犯的心理监禁。但是随着法律规定的逐渐进步,杀九族这样残酷的先例成为刑法中的核弹,用来威慑。荀子曾说:不教不惩,则刑无数,恶无敌;教而无刑,奸而无刑。所以,让有不良意图的人知道刑法的残酷,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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