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北库历史网>中华杂谈>正文

古代骑马撞死人应该怎么办 官服又是如何判案的

导语:对于那些对古代骑马打人很感兴趣的朋友,边肖带来了详细的文章供你参考。古代没有红绿灯,没有交警,除了交通事故。古代交通犯罪:走马车罪在古代,没有机动车,但也有交通事故。当时没有使用“交通事故”一词,但根据古人制定的法律、情节、赔偿和量刑,此类行为的性质是目前的交通事故

对于那些对古代骑马打人很感兴趣的朋友,边肖带来了详细的文章供你参考。

古代没有红绿灯,没有交警,除了交通事故。

古代交通犯罪:走马车罪

在古代,没有机动车,但也有交通事故。

当时没有使用“交通事故”一词,但根据古人制定的法律、情节、赔偿和量刑,此类行为的性质是目前的交通事故。

罪名曰“走马战车”。

马是古代最重要的陆路客货运输工具,甚至代表着国力。孔子说“千道之国”,是指管理一千辆战车四匹马的国家。

现代机动车事故有一句话叫“十有八九是快”。马跑得快也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尤其是有纨绔子弟和富二代“骑马”的时候。为此,唐宋明清都把车马事故写进了法律。

唐代交通事故现场

公元762年,西部地区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市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一男一女两个八岁的孩子被一辆超速行驶的马车严重撞伤,引发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

时间:公元762年6月

地点:高昌市

受害者:两个八岁的孩子

施暴者:“过客”金晨奴的“老工人”和30岁的小伙子康世芬

事件流程:

那天,太阳很热,天气很热。

市民石福八岁的儿子和曹操八岁的女儿在商人张佑赫的商店前玩耍。一辆拉着土坯的马车撞毁了,飞驰而过,瞬间撞上了两个孩子。所有的孩子腰部以下都骨折了,他们的生命危在旦夕。

事件发生后,石符和曹没有冒险分别向政府递交辞呈,陈述孩子被马车碾压的故事,请求政府处理,即将雇主奴带上法庭。

司法索赔解决程序

案件由一位名叫舒的法官审理。

在案件调查中,舒首先询问了康世芬,肇事者:

“马车从哪里来的?为什么会撞到行人?”

康世芬说:“还给我师傅,我借的车。我的“驾驶技术”还不够。马跑了,我“做不到”,酿成大祸。”

舒法官问康世芬:“你有什么打算?”

康世芬说:“愿护辜治药。不死,求准法律判决。”

根据唐律《唐律议》第二十六卷的规定:“在城中大街小巷、人潮中,无故走车马者,五十人,故凶手减斗,杀一流。”

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是由人与人之间的赛马引起的,仅次于打架杀人罪。

打架杀人是故意杀人。最高刑罚是死刑。

不到它,就是流放三千里,已经是唐朝五刑之一的最高流放水平了。

一般会有附加刑,也就是三年的“活”,也就是三年带镣铐的劳动。

本案中,法官“舒”宣判:

受害者的伤势尚未确定,所以先采取另一种措施,“保古”

在唐代司法中,“护辜”是指等待被害人受伤后再判刑。一般保护辜的期限是50天。

《念公》康世芬的未来命运,50天内根据两个孩子的情况来判断。

如果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死了,等他的那个应该是“三千里长”。

宋朝流放赔了钱

宋代刑事制度中关于交通肇事的条文,是从《唐律疏议》中全文抄来的。

“行车马”在宋代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与唐律唯一不同的是,宋代刑法明确列出罪名,即“走马战车杀人”。但《唐律》只有条款正文,并未明确列举罪名。

与唐宋法律相比,《大明法》的内容和条款有所变化。

第一,唐宋两朝法律都在《杂法》中列有“走马战车”,将《大明法》改为《刑法》。

二是犯罪改为“车马杀人”,将“行”字改为“驰”。

明朝给予公务员特权

大明律的具体法条是这样的:“凡无故冲到集镇店铺,伤人的,减少打架、伤害的次数;致死者,杖一百,三千里。如果你在一个荒芜的国家里狂奔,伤人又杀人,那就贴一百块钱,追埋十一两银子。如果你是因为快速的公务而匆忙,那些杀人或伤人的人就会疏忽大意。”

首先,这部法律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一个情节,即没有将“走马战车”造成损害的人写入法律,或者不再禁止“走马战车”。

这说明明代古代的礼法意识趋于弱化,立法精神更侧重于实际损害。

其次,将“去”字改为“疾驰”,使法律文本的含义更加清晰。

“驰骋”二字出自马,意为车马驰骋。“迟突然”本身就是一个古老的词。比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枣伏是御马,快对付马。”

第三,对于致人死亡的,明确规定最高处罚为“100个工作人员,3000英里”。

这篇文章和唐律基本相同。唐法第九条第二款“打架斗殴伤害”是指故意用武器致人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其实第九段第一项的“吊”是应该对比的。

挂负一级是百杖,流三千里。在古代,“流放”就是流放。流放的距离从老家的住处开始,大多是偏僻,烟雾弥漫的地方。

被定罪流放的,终身不准回老家。是重罪。

第四,农村荒野驰骋车马致人伤亡的量刑明显低于城市街头巷尾,仅“杖一百”,赔偿丧葬抚恤金银十一两。没有死刑。

清朝没收了宝马

《大清律》中的“车马杀人”一条与《大明律》一模一样。

只额外增加一项:“凡因骑马受伤者,仍将所骑之马交给被触摸者,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被摸者死,其马入官。”

根据现代法律语境,该条相当于对启动车辆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如果一个人被杀害,死者家属不享有这项权利。“他们的马进政府”被政府没收,类似于把马作为犯罪工具没收。

边肖说:

唐法颁布以来,交通肇事罪正式入法已有1360多年。然而,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可能比1360年的总和还要多。

是不是现在的纨绔子弟比古代的纨绔子弟更纨绔子弟?还是车的速度比马快?其实不是。但是现在犯罪成本更低了。就像之前一样,自信的流量肇事者一脸轻松的说:别怕,我买了保险。

当生命以金钱来衡量时,生命就失去了尊严。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北库历史网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上一篇:南朝鲜和北朝鲜的关系 历史上中国与朝鲜的关系下一篇:清朝八旗兵指的是哪八旗兵 最高等级的是哪一旗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