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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变法为何失败?是新法弊端太多吗?

导语:本文介绍了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其主要目的是增加政府收入、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救济人民。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强制摊派、官员逼债等问题,未能实现王安石“富民”的初衷。最终,青苗法于1085年被废除。

青苗法,又称“长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九月,由制立三司法规司颁布实施。主要是改变老开仓制度中“量贵降低市价,量便宜提高市价”的僵化做法。将长平仓和广汇仓储存的粮食灵活转化为资本,以20%的利率贷给农民和城市工匠,以缓解民众高利贷剥削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以达到“国尽其用而不赋于民以税”的目的,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

其实青苗法起源于中晚唐,唐朝中央由各种缓冲城镇分割。除了兵力不足,更悲剧的是没钱。当时出现了青苗法,其主要目的是为皇帝创收。宋代青苗法不仅增加了政府收入,而且具有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救济人民的目的。

但实际上,王安石强行推行《青年法》,非但没有利民利民,反而成了扰民乱政的行为。

第一,在《青苗法》实施的时候,虽然法院明确规定利率为2个百分点,“但实施的时候却不是这样”,很多地方明确规定利率为3个百分点甚至更多。司马光算了一下陕西路的青苗。农民拿到青苗钱,“老白米一石,新好麦一石,八桶,七升,以后五倍,利润近一倍”。

二是《青苗法》实施时,官员强行摊派给百姓。王安石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实施《幼苗法》时,虽然也考虑到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但还是制定了很多相关规定,如:对私房户的自愿贷款,“不愿意要求贷款的,不得压制”;还的时候,还可以在交粮米的时候,或者粮价贵的时候付现金。“允许你遵守规则”等。,可以说是比较完整的。但是州县官员“要因材施教”,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不问百姓贫富,家家户户都要配”。强制摊派引起人们的不满,“乡亲们觉得不方便”。

第三,新法律的实施过程已经成为地方官员获取利益和拔毛的机会。以前农民向地主借钱,双方协商好价钱成交。现在贷款给政府,穷人贷款给政府,要经过申请、审批、还贷等很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成了障碍。“收银员来了,官是汉奸,虽然有法不可禁”,小官吏们想尽办法设置一个门槛,赚取“利益费”,甚至比私人高利贷的利息还要高得多。"卢比主管长的时候就已经讨钱了."所以从青苗上借钱的人,除了3分的承诺外,还有很多额外的开销。就像苏轼说的那样:“官无形式,送人就要摆起击鼓倡优的酒业或者关闭卖酒牌,农民就赤手空拳回去了。然而每一个青苗,也就是酒类暴涨,这位部长亲自看到了。”“虽然兼并之家以饿死人的利益为代价,但也没那么沉重”。

第四,官吏的逼债手段比民间高利贷者更为严厉。政府握着专政机器,农民不出钱,官员“鞭须用”。苏轼对此颇不满意,写诗道:“我是朱老师的密使,劝耿入兴化村。如今风光画不出来,县长催钱晚上上门。”这样,农民就更不堪了。

由于官员个人意愿和目的、地域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因素在《幼秧法》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各家各户普遍深受其害,未能实现王安石“富民”的初衷。

最后,宗申于1085年在元丰去世后,《青苗法》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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